玉市金管规〔2025〕2号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具体业务办理,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含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玉林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缴存人”)。重点推动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包括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新型服务业产业体系、现代特色农业体系、文旅康养“全生活链”产业体系、新型数字产业体系、交通物流产业体系、乡村振兴产业体系、新型城镇化建设体系等八大体系)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身份验证。灵活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退役军人、劳模、玉林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群体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预约方式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条 签订协议。灵活缴存人缴存开户时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银行卡绑定。灵活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应先绑定本人名下I类银行借记卡。
第八条 缴存开户。
(一)选择缴存方案。灵活缴存人在签订《协议》时可自主选择以下方案之一,两个方案之间可随时变更。
方案一:等额缴存。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额缴存。灵活缴存人可在本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首次缴存开户日确定为对应的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缴存日,采取银行托收方式进行缴存。
方案二:灵活缴存。灵活缴存人不受缴存频率和缴存次数限制,单笔缴存金额不低于月缴存额下限,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线上渠道自主灵活缴存。
申请贷款时须将缴存方案统一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如其个人账户余额未达到贷款额度测算所需余额的可灵活缴存补足。
(二)首次缴存开户。灵活缴存人确定缴存方案后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首次缴存开户。首次缴存成功时间即为个人账户设立时间。
(三)灵活缴存人每人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和缴存补贴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九条 账户管理。选择方案一的灵活缴存人按《协议》约定,应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人自主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主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将个人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发生同城转移、异地转移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信息或绑定的银行卡信息、缴存方式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信息变更,其中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须到线下办理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灵活缴存人满足销户提取条件的,可注销个人账户。灵活缴存人超过缴存周期三个月未缴存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主动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十条 身份转换衔接。灵活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之间身份发生变化的,实行个人账户灵活转换、互认互通:
(一)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个人账户结息时以结息时的身份进行确认与计息。
(二)灵活缴存人转换成单位职工时,灵活缴存变更为按月缴存,灵活缴存金额计入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按玉林市现行单位职工管理,执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
(三)单位职工转换成灵活缴存人时,按现行《管理办法》管理。如有未结清的贷款,从单位停止缴存月份起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按照灵活缴存人管理。
第十一条 账户计息。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每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落实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灵活缴存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申报时减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三条 缴存补贴。推行“鬱见安居”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行缴存补贴:
(一)开户补贴。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缴存开户时即可获得一次性开户缴存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开户补贴只能用于在玉林的住房消费支出(包括购建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开户补贴实施时间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利息补贴。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缴存人,可享受利息补贴。补贴方式为: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具体结息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在年度结息或发生销户提取、异地转移时计入个人账户。
(三)长时间未使用补贴。本市的灵活缴存人超过三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在其个人账户余额结息时的利息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具体结息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提取
第十四条 政策性提取。灵活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我市提取政策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特别是租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
1.租房提取:灵活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2.购房提取:灵活缴存人购房时,可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3.还贷提取:灵活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对冲”业务,也可按年提取偿还贷款本息。
4.租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额度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提取。灵活缴存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凭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免租房押金,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六条 灵活性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时,出现大修、购买车位、物业费及水电费等情况的,可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保留不少于100元。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时,灵活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额度不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销户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申请销户提取。在本次试点实施时间内获得开户补贴的灵活缴存人不得销户提取。
第十八条 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金额和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金额分别适用不同的提取政策。可用于提取的缴存余额,不包含司法部门查封等原因冻结在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第四章 贷款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额度、征信审核、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方式、办理流程等与在职职工一致。
第二十条 灵活缴存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每个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6个月:
1.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额缴存的个人账户应按时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
2.灵活缴存的个人账户开户缴存时间满6个月。
(四)申请贷款时须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还贷金额,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正常缴存的,月缴存额可合并计算。
(五)贷款未结清或贴息贷款未结清情况下,灵活缴存人不得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首付款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已支付不低于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首付款的。
(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取得登记备案证明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八)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的。
(九)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灵活缴存人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比例倍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个及两个以上缴存人在上述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指缴存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同时缴存人在申请住房贷款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1.以租房已提取的金额;
2.以该套住房首付款已提取的金额或以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所提取的金额。
(二)缴存比例倍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挂钩,灵活缴存人缴存比例倍数统一为24倍。
(三)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我市公积金中心的个贷率(指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1.个贷率<85%,风险防控系数为1;
2.85%≤个贷率<90%,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90%≤个贷率<95%,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个贷率≥95%,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个贷率以我市市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异地灵活缴存人可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不受户籍地、工作地限制。
第二十三条 推行“青春留鬱”安居补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支持力度,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各类人才来玉留玉,就业创业。灵活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毕业后5年内,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第二十四条 优先支持退役军人政策。开通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缴存和使用的绿色通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作,在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缴存、提取、贷款、还贷方面优先向灵活就业的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参加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住房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第二十五条 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
第二十六条 多子女[3个子女(含)以上]家庭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灵活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叠加计算。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的灵活缴存人,安居补贴可叠加计算。
第二十九条 推行“存贷一站式服务”新模式。针对未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选购自住住房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可帮助其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灵活缴存人购房给予相关优惠,并同步为其办理贷款预审业务,在确保其自选房源不变的情况下,待其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即可放款。
第三十条 贷款未结清前,灵活缴存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一)灵活缴存人欠缴公积金未按时足额缴存满6个月的。
(二)贷款期限内累计逾期六期(含)以上的。
(三)灵活缴存人虚假转成单位缴存的。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未结清前,灵活缴存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
(一)灵活缴存人欠缴公积金未按时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贷款出现逾期的。
(二)贷款期限内连续逾期三期(含)以上的。
(三)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贷款的。
(四)借款人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
(七)受委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授权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将其缴存、使用及贷款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市公积金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其他征信机构提供灵活缴存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灵活缴存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管理、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试点工作为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将根据国家及玉林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调整而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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