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城市安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玉政办规〔2024〕2号)及《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收购、配售、回购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玉住建字〔2024〕53号)的文件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住建部门指定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见附件1)执行。
二、合同签订
玉林城市安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支持购房人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的,安居公司予以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安居公司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注销手续。玉林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附件: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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