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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6-01-05 16:25     来源: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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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我管理中心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改形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1月19日18:00前以纸质或电子版方式反馈我管理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0775-2296735/2827996,电子邮箱:ylgjj2 006@163.com)。

附件: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1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放宽购建房提取政策

1.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2年内”放宽为“不受时间限制”。

2.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同区域两套内”放宽为“不受区域、套数限制”。

(二)放宽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提取政策

1.提前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由提前还款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放宽为“不受时间、次数限制”。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由“同区域两套内”放宽为“不受区域、套数限制”。

(三)放宽租房提取政策

工作地无房的缴存人租房提取由“县(市、区)”放宽至“乡镇(含街道)”。

(四)放宽住房大修提取政策

实施“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的住房,每套可以申请提取住房维修资金一次,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计算。

(五)支持多元化住房消费提取

1.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按每个缴存人每月300元标准执行。

2.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车位费用(凭有关收费的票据提取一次)。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

1.购买一手住房申请贷款的,由现行规定的取得登记备案证明之日起“2年内申请”放宽为“5年内申请”。

2.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的,由现行规定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2年内申请”放宽为“5年内申请”。

3.自建房申请贷款的,由现行规定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1年内申请”放宽为“5年内申请”。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三)放宽提前还款次数和间隔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由现行规定的提前还款次数“不超过6次”放宽为“不受次数、间隔时间限制”。

以上调整政策,自通知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

住房消费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较充裕,具备政策放宽的条件为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提高资金使用率和运用率(截至2025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资金运用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 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余额 + 国债余额) ÷ 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 × 100%)65.07%),同时积极响应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化制定出台宽松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引导资金用于合理住房消费。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调整优化。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放宽购建住房提取时限。购建自住住房的类型包括:购买商品房、再交易住房,参与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时需确保该住房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且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款总额(不含贷款)。自建房的房款总额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计算。

2.放宽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一是提前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提前还款行为发生后申请提取,不受提取时间、次数限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提前还款额度。二是放宽多套住房贷款还款提取。缴存人家庭存在多笔住房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的限制,可按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各套住房的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自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公积金直对冲和商贷即还即提T+1已提取的部分不可重复提取)

3.放宽租房提取的工作地无房认定标准。工作地无房的认定标准由“县(市区)”放宽至乡镇(含街道)。缴存人的工作所在地以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4.放宽大修住房提取政策。大修住房提取除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申请提取外,放宽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的住房,每套可以申请提取住房维修资金一次,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计算,同一套房不支持多次提取。

5.支持多元化住房消费提取。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按每个缴存人每月300元标准执行(每个缴存人可以每个月或每几个月主动申请提取,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车位费用(凭有关收费的正式发票提取一次,不支持多次提取)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

1)购买预售普通住房的,可在取得登记备案证明之日起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贷款资金划入监管部门指定的资金监控(监管)账户;购买现售普通住房的,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的,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

3)建房申请贷款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完成主体结构建造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申请贷款时,该房屋状态还不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未通永久性生活用水、用电并可封闭使用),贷款资金划入建修住房承担方或第三方托管的账户,如有建修住房承担方包工不包料等情形的,也可根据合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2.降低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人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调整后,我市首次(首套)、二次(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20%。

3.放宽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一是不再设定“提前还款次数不超过6次”的次数要求,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内,可不限次数申请提前还款。二是不再设定“每次提前还款应间隔满12个月”的时间要求,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内,可根据资金情况,随时申请提前还款。但首次提前还款的,需在借款合同生效满12个月方可提出申请。

(三)新旧政策对放宽时限的衔接执行标准。

以上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以购房申请提取为例,假设通知2026年2月1日印发:

1:张先生于2024年1月20日购买了一套住房,没有以购房申请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实行后,因其购房时间已经超过2年,按原来政策执行,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2:李先生于2024年5月20日购买了一套住房,在6月20日办理了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新政策实行后,因其已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

3:王先生于2024年5月20日购买了一套住房,至今没有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实行后,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此次所涉及的各项宽松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当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三个月超过90%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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