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
二、办理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单位及借款人能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缴存人),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起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需再次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将单位和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补交,并满足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人夫妇双方有一方曾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方式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但别墅除外的有关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备案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7.具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委托人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房屋登记信息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没收其提交材料,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同时3年内(从追回全部骗提、骗贷资金之日起计)不得提取和贷款;
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拒绝其贷款申请;
8.缴存人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一手房价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价格以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购房协议的成交价的低者进行确认,建房价格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确定;
9.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产或宅基地作为抵押;
10.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11.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12.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执行;
13.贷款额度:单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在不超过最高限额内,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综合审核,按借款人购房的价格(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造价或评估价)予以确定具体的贷款额度;
(1)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房价的8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房价的70%;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评估价的50%;
(3)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含各种贷款每月还款额及信用卡每月分期还款额等负债)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4)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比例倍数×风险防控系数,夫妻双方及共同申请人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账户不正常缴存(欠缴、封存、冻结、销户)不进行合并计算;缴存比例倍数为10—24倍。
缴存比例倍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挂钩。单位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倍数是根据单位缴存比例的2倍进行换算,具体确定缴存比例倍数;灵活缴存人缴存比例倍数统一为24倍。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贷率(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个贷率<85%,风险防控系数为1;
85%≤个贷率<90%,风险防控系数为0.9;
90%≤个贷率<95%,风险防控系数为0.8;
个贷率≥95%,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个贷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确定;
(5)借款人的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三、附件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财产共有人身份证件;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
2.申请人、财产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无婚姻声明),广西区内民政登记婚姻信息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获取不到的除外);
3.公积金缴存职工以缴存基数和比例认定收入;未缴存公积金的提供收入声明、工资单、工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发票、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无工作的签无收入声明;家庭收入不够需另外增加收入的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租赁税发票;
4.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可通过向公积金中心出示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亮码可办”电子码授权查询(获取不到的除外);
5.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首期交款凭证[发票或收据(提供收据的,附银行现金交款或转账凭证、契税发票)],开发商出具的保证函原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部门备案),无原件核对,须加盖房产部门印章;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组合贷款还须提供);
7.翻建、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预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已办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的,可以不用提供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预算书、工程合同等证件},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8.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大修费用预算;
9.银行还款卡;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11.有商业贷款的,提供近期还款明细或结清证明;有信用卡透支或分期的,提供银行流水或结清凭证;个人商贷还款情况不明确的提供商贷合同;逾期记录有疑义的需提供银行逾期说明;
12.不动产查档证明(住房套数认定以申请人及家庭购(建)住房在本区域内的住房套数情况进行认定,有异义的须提供)。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及所需材料。
2.初审人员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材料及财产共有人和保证人的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的,借款人夫妇、财产共有人到中心办理面签手续,确定借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预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中心复核人员复核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确定借款额度和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5.业务科科长(负责人)、各管理部主任审批通过签字。
6.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材料。
7.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完成抵押手续后委托银行向中心报放款名单。
9.中心核查申请人缴存情况属正常后放款。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1.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97号人防大厦一楼
2.玉州管理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72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楼
3.北流管理部:北流市新松路0017号建设银行大楼五楼
4.容县管理部:玉林市容县容州镇新北街260号建设银行大楼七楼
5.博白管理部: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09号工商银行大楼三楼
6.陆川管理部: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汇丰街18号工商银行大楼一楼
7.兴业管理部:玉林市兴业县兴业大道南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楼二楼大堂
8.福绵管理部:玉林市福绵区东福路116号农村信用社办公楼三楼
九、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0775-12345
市公积金中心信贷科:0775-2828746
玉州管理部:0775-2332969
北流管理部:0775-6225526
容县管理部:0775-5311819
博白管理部:0775-8232166
陆川管理部:0775-7229578
兴业管理部:0775-3778263
福绵管理部:0775-2202081
十、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262号公布,2002年国务院令35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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